家長教師會 會章

第一章 總則

(一) 定名: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(九龍城)家長教師會(以下簡稱本會)
(二) 會址: 九龍城靠背壟道170號
(三) 宗旨: 甲. 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繫,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,以促進教育效能。
    乙. 協力促進及改善本校學生之福利。
    丙. 推進本校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。

 

第二章   會員

(一) 會員類別
  甲.家長會員:
    凡現就讀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(九龍城)之學生家長或其合法監護人,均為當然會員,惟每個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參加。如不欲參與者請以書面通知本會。
  乙.教師會員:
   
1.
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(九龍城)之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。
   
2.
本校教師若同為本校學生家長者,亦屬教師會員。
       
  丙.附屬會員:
    凡本校之舊生家長或合法監護人,可申請加入為附屬會員。

(二) 會員權利:

 
甲.
凡本會之家長及教師會員均享有選擇、被選、動議、表決及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等權利。
 
乙.
附屬會員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。


(三)會員義務:

 
甲.
遵守本會會章及接受會議決案。
 
乙.
繳交會費。

 

第三章   會費

一. 第一年會費港幣二十元,以後會費數目將由會員大會決定。
二. 會費須於入會後十五日內繳交,以後每學年繳交一次。
三. 凡中途退會之會員,已交之各項費用概不退回。
四. 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費。

 

 

第四章   組織

  一.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(九龍城)一項活動組織。
  二. 會員大會(詳見第五章)。
  三. 常務委員會(詳見第六章)。
  四. 特別委員會──如遇有特別會務,常務委員會得另組織特別委員會處理之。
  五. 顧問──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(九龍城)學校校監為當然顧問。

 

第五章 會員大會

  一.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      甲. 本會會章之訂立、變更、修改及廢除。
      乙.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。
      丙. 罷免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。
      丁. 審核常務委員會委員之工作報告及財政結算,並複決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案。
      戊.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。
  二.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。會議之通告將在會期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。其有關議程,於一星期前送達各會員。
  三.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五分之一或五十人,其決議須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同,方為有效,若遇票數相等時,則由主席投決定性之一票。若書面形投票選舉常委會,要以達到百份至幾為有效。
  四. 如在指定開會期間三十分鐘後,仍未足法定出席人數,則是日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。若會議當日,因遇八號風球或以上、黑色暴雨訊號或其他特別事故引致大部份會員未能出席,則該次會議將改期,並須於兩星期內通知各會員下次開會日期。
  五. 如有特別事項,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在接獲最少過本數本會會員聯署,以書面提出討論與本會宗旨所符之事項後,主席得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,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。
  六. 若會員未能出席會員大會,則作放棄投票權,會中並無代理人。
  七. 會員大會只商決會期前交予會員之議程,但如大會過半數會員同意,未經正式修訂之臨時動議亦會討論。
  八. 如須罷免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,須由出席會員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議決及投票方為有效。

 

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

  一. 常務委會員(又稱常委會)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    甲.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。
    乙.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    丙.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,制定本會預算及結算。
    丁. 批淮會員入會申請。
    戊. 成立小組或邀請個別會員推行各項有關之活動。
    己. 批淮任何對本會之捐贈。透過會會員大會或書面投票形式。
         
  二. 常委會以一人一票,不記名方式推選家長委員七人,另校方推選教師委員六人共十三人組成,另備候補委員四人,其中兩人為家長身份,兩人為教師身份,其組織如下:
      1. 主席一名: 由家長委員出任。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,領導推行會務。
      2. 副主席二名: 其一為家長委員出任。本校現任校長為當然副主席。負責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。校長負責書信來往,保管印章及重要文件。
      3. 司庫一名:  負責主理一切收入及支出款項。
      4. 司數一名:  由家長委員出任。負擔主理一切收支記錄,每年結算交常委會核數,並提交會員或家長委員大會通過。
      5. 書記一名:  由教師出任。負責處理一切會議記錄。
      6. 康樂三名:  家長委員一名及教師委員兩名。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。
      7. 總務兩名:  家長委員一名及教師委員一名。負責本會一切採購事宜,處理不屬其他常委工作範圍以內之工作。
      8. 聯絡三名:  家長委員兩名,負責處理聯絡會員事務。
      9. 教師委員一名: 負責保管會員冊錄及處理會藉事務。
         
  三. 常委會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。
  四. 常委會委員及候補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委員之所有職位均為義務,不給薪酬。
  五. 常委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,會議時如主席及副主席缺席,常委得即時選出臨時主席,主持會議。
  六. 常委會須有過半常委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,決議始能成立。
  七. 委員中有中途離職者,則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。
         

 

第七章 財政

  一.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  二. 本會財政之用途,只適用於本會經常性之活動及符合本會章第一章第三頁「宗旨」欄範圍內者,此外不得作其他用途。
  三. 常委會須將本會所有收入儲存於大會選定之銀行,所有支票及其他財務文件必須由主席、副主席及司庫其中兩位聯署方為有效。
  四. 常委會不得批淮超出本會流動資金數額之支出,惟每財政年度須結存會費百分之十,留作下屆開支。
  五. 司庫保存之零用現金不得超過港幣伍佰元正。
  六. 除會費外,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,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。
  七. 本會會員得有權隨時查核本會賬目,惟必須先向常委會申請,於適當情況及時間、地點下,予以查核。
  八. 常委會須詳錄本會各項收支,如資產及負債等變動情況,一切賬項須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前結算,屆時司庫須備妥經審核之資產負債表乙份,以供查核及存錄。
     

 

第八章 修章及解散

一.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,得於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,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,呈奉警務署社團註冊處批淮,得修改之。
二. 本會如要解散,必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,以超過全體會員工三分之二以投票方式表示同意,始可通過,本會任何剩餘資產,均須撥作對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(九龍城)之捐贈。

 

第九章 附則

一. 本會所討論之事項及舉行之活動,不能抵觸教育條例,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。
二. 本會不得討論個人問題,亦不得干預學校行政。
三.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,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四. 作何給予本會之捐贈,須經常委會議決方可接受。